(2017)黑1222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分公司、李武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分公司,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2执174号`申请执行人申某某,住址兰西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职务,经理。被执行人李某,住兰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分公司、李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中,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6)黑1222民初8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某某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分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李某正在监狱服刑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某某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茂武审判员 吴晓军审判员 王明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