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执字第1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与陶荣华、高月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陶荣华,高月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靖执字第16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0399178-7,住所地靖江市骥江路210号。负责人:邓纯,行长。被执行人:陶荣华,男,1957年9月16日出生,住靖江市。被执行人:高月红,女,1957年10月28日出生,住。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与陶荣华、高月红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陶荣华名下的位于靖江市合兴村海坝圩14号1-2幢的房产,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泰靖执字第211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葛 涛审判员 林立峰审判员 蔡明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