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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1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重庆宝龙长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刘小莉陶大平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宝龙长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王萍,刘小莉,陶大平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1576号原告:重庆宝龙长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合川区合办处合阳大道6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63462559B。法定代表人:许健康,该公司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蒙伟,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秀亮,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萍,女,汉族,1955年6月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刘小莉,女,汉族,1979年9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陶大平,女,汉族,1976年10月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宝龙长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萍、刘小莉、陶大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宝龙长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萍、刘小莉、陶大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宝龙长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宝龙长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宝龙长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雪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美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