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2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山东坤达混泥土有限公司、王书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坤达混泥土有限公司,王书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2民初992号申请人:山东坤达混泥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阳信县经济开发区工业三路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71600692024125N。法定代表人:张新霞,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王书光,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住滨州市。申请人山东坤达混泥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书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书光名下的存款112000元。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12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诉讼保全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王书光名下的银行存款112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起止日期以法院案件被执行人信息表为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洪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红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