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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熊安贵、恩施州利川市石洞子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安贵,恩施州利川市石洞子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2执286号申请执行人熊安贵,男,生于1968年05月15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被执行人恩施州利川市石洞子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南坪乡大田村,组织机构代码:56831177-6。法定代表人牟秉军,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熊安贵与恩施州利川市石洞子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恩施中院(2016)鄂28民终第2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树兵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