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3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建伟与河南省新瑞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伟,河南省新瑞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3民初866号原告王建伟,男,汉族,1975年10月18日出生,现住河南省封丘县,被告河南省新瑞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3796781059H法定代表人丰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安文,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伟诉被告河南省新瑞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0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建伟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王建伟承担。审判员 :谢红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李 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