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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3执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张海明、周唱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明,周唱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3执655号申请执行人张海明等被执行人周唱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903民初382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周唱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唱曙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唱曙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周唱曙(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06的存款人民币17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利斌AUT())O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童 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