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雷达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东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雷达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东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520号原告:深圳市雷达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龙华水斗新围村。法定代表人:雷达。委托代理人:罗小明,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东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法定代表人:张兴楼。委托代理人:廖飞军,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雷达广告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77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