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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2执1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魏绍奎与沈阳华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绍奎,沈阳华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12执1744号申请执行人魏绍奎,男,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执行人沈阳华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西二街*号。法定代表人任宁宁,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绍奎与被执行人沈阳华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魏绍奎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112执17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国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廖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