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782民初48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李昱傧与毕官贵、李敏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4890号之一本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对原告李昱傧与被告李敏、毕官贵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豫0782民初4890号民事裁定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民事裁定书第五页第十一、十三行“拆请”应为“拆清”;第六页第一行“送达至日”应为“送达之日”。审 判 长  许 霞审 判 员  王世远人民陪审员  武扬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国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