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民初48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李昱傧与毕官贵、李敏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4890号之一本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对原告李昱傧与被告李敏、毕官贵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豫0782民初4890号民事裁定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民事裁定书第五页第十一、十三行“拆请”应为“拆清”;第六页第一行“送达至日”应为“送达之日”。审 判 长 许 霞审 判 员 王世远人民陪审员 武扬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国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