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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民初1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肖军、丁云成与梨树县刘家馆镇苇田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军,丁云成,梨树县刘家馆镇苇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22民初1602号原告肖军,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原告丁云成,男,196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委托代理人经守义,吉林北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梨树县刘家馆镇苇田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晓东,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原告肖军、丁云成诉被告梨树县刘家馆镇苇田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占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云成及其委托代理人经守义、被告法定代表人张晓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军、丁云成诉称:第二轮土地承包前,我村一、七社壕外大约有风险很大地块零散碱性严重的凹地。1996年春被二原告开荒,在1997年二轮土地承包中,村委会没有收回,也没有计入承包面积,当时的村长王海峰知道,因该地大坑很多,所以这些年二原告投入很大的力量,拉土填坑,买农家肥施肥,这些村里领导是知道的,正因为这样20多年村里也没找二原告签订承包合同和收承包费。2017年因修高速公路征用该地块土地,所以村委会下公告要收回,另行发包,这是对二原告土地使用权的侵害,也是对二原告享有的土地使用权补偿的侵害。梨树县(1997)18号关于第二轮土地承包文件中明确规定85条零星分散及风险很大的小片开荒地由集体收回优先招标承包给原经营户。因二原告刚开荒一年当时开荒面积也小,村领导认为风险太大,又没有人要,所以没有收回,事实上村领导也默认了二原告的合法开荒行为,在二原告连续使用20多年后,现在被征用应得的补偿应归现使用者所有,下余未征用部分二原告应继续经营,也同意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交纳合理承包费,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二原告依法起诉,要求判令二原告的开荒地3垧具有经营权,高速公路占地费由二原告领取。被告刘家馆镇苇田村村民委员会辩称:第二轮土地承包之后没计入纳税面积的土地都应该属于村里所有。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被告争议的0.6垧土地谁具有经营权?本案应否由人民法院受理?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原告向法庭举证如下:证据1、苇田村民委员会2017年2月15日公示公告:“苇田村二社丁云成、七社肖军,因你二人现在耕种的新立屯西南壕外土地,系自行开荒占地,耕种,该地未列入你二人承包田面积,现村委会收回另行发包,望你二人自接通知后停止该地一切耕作,如不听劝告,产生后果自负。”被告没有异议。证据2、原村长王海峰、原社主任丁云军证明:第二轮土地承包以前,我村一、七社壕外大约有三垧荒地,九六年春天,该地块被七社村民肖军开荒大约两垧,二社丁云成开荒一垧,他们两家在开荒中投入很大,二十年后该地块才成现在的状况,变成熟地。该地块此二人一直经营到现在,此地块原村委会知道,特此证明。被告称他们证明未必好使。证据3、丁云军出庭证实:1997年分地时我是社主任,干到2015年。涉案土地是盐碱地、有水洼子,二原告在1995、1996年开荒的,后来分地的时候也没分,老百姓也没人要。我出具的证人证言内容是真实的。被告对此没有异议。证据4、苇田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信:丁云成和肖军系苇田村二社和七社村民,该二人在壕外地经原村长王海峰和原社主任丁云军证实系该二人开荒耕种至今,村委会也知道此事。被告在举证期内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第二轮土地承包前,我村一、七社壕外大约有风险很大地块零散碱性严重的凹地。1996年春被二原告开荒,在1997年二轮土地承包中,村委会没有收回,也没有计入承包面积,当时的村长王海峰知道,因该地大坑很多,所以这些年二原告投入很大的力量,拉土填坑,买农家肥,这些村里领导是知道的,正因为这样20多年村里也没找二原告签订承包合同和收承包费。2017年因修高速公路征用该地块土地,所以村委会下公告要收回,另行发包。二原告请求对开荒地具有经营权,高速公路占地补偿款应由二原告领取。本院认为:国家政策及法律鼓励开荒,保护开荒者权利。1996年6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实行谁治理、谁看护、谁受益的政策,并规定了“四荒”地上物归治理者所有,新增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在协议限期内治理者有使用权,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二原告自1996年起零星开荒,1997年二轮土地承包时,村委会对二原告开荒地没有计入承包面积。二原告继续开荒至现在的规模,即原告肖军依自己承包周围有2垧面积,原告丁云成有1垧面积。村社知道,一直未与二原告签订合同,属村社默认。二原告开荒土地行为符合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完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据此二原告对于自己的开荒地具有合法经营权和使用权。现村委会没有相关政策规定和法律依据要求收回二原告经营使用的开荒地,且村委会对其他村民承包地附近开荒地也没有收回的规定。只因高速公路占部分开荒地,村委会要收回,实际是对荒地开垦者造成侵权。对于该开荒地因修高速公路占地补偿款如何分配考虑,一是因二原告开荒时间长,对于开荒土地投入较多,村委会对此没有反对意见;二是政策和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政策是支持勤劳开荒者的积极性;三是二原告开荒并实际使用至今,且经过两轮土地承包未改变土地状况,村委会也没有与二原告签订承包合同。本院综合评判,二原告开荒地经营使用至今虽未经批准也未签订合同,也应认定实际承包关系成立。综合考虑该荒地已经变为熟地、二原告投入资金精力较多及当地经济状况、且二原告没有与村委会签订承包荒地合同和土地所有权归村委会集体所有的因素,本院酌定占地补偿款二原告领取百分之七十,村委会领取百分之三十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和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肖军、丁云成对其开荒土地具有合法经营使用权;该地补偿款原告肖军、丁云成领取相应土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被告梨树县刘家馆镇苇田村村民委员会领取百分之三十。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二原告负担100元,退回二原告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占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凤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