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张览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张览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4民初1098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宁,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览览,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张览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9元,减半收取189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巨征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