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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4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张览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张览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4民初1098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宁,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览览,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张览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9元,减半收取189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巨征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