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民初40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天津方亚地源热泵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福莱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区环金安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方亚地源热泵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福莱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区环金安居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4084号之一原告:天津方亚地源热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饶河里24-409-412。法定代表人:刘兴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厌庸,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娜,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福莱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昆纬路139号。法定代表人:李云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芳,男,该公司职员。被告:天津市河北区环金安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昆纬路与东七经路交口西北侧河北新闻大厦主楼十三楼1322室。法定代表人:王天虹。原告天津方亚地源热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福莱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区环金安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天津方亚地源热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方亚地源热泵科技有限公司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方亚地源热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40元,减半收取计5220元,保全费3970元,共计9190元,由原告天津方亚地源热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江冰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