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民再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郝杨鸣与平利县月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罗小超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郝杨鸣,平利县月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小超,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民再96号抗诉机关: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再审被申请人):郝杨鸣,男,汉族,1971年11月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荆楠迪,陕西格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平利县月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胜茂,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晓红,陕西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阳,陕西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罗小超,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申诉人郝杨鸣因与被申诉人平利县月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月城公司)及一审被告罗小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渭中民再终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陕检民(行)监[2016]61000000009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2016)陕民抗1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再审期间,本院根据月城公司的申请,从户县公安局及户县规划建设和住房局调取了相关材料,证明申诉人郝杨鸣的涉案债权在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渭中民再终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已经实现,本案主债务已经因得到清偿而消灭。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再审程序。审 判 长  桂 红审 判 员  贾黎明代理审判员  周晓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侯秀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