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长春供销邦农总公司邦农化肥经销处与王月、王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供销邦农总公司邦农化肥经销处,王月,王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973号原告:长春供销邦农总公司邦农化肥经销处。地址:长春市双阳区。法定代表人王明飞,经理。委托代理人季春清,该公司职工。被告:王月,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王威,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供销邦农总公司邦农化肥经销处诉被告王月、王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供销邦农总公司邦农化肥经销处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供销邦农总公司邦农化肥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长春供销邦农总公司邦农化肥经销处自行负担。审判员 封贵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宛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