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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0民初19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枭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秦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枭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秦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1985-1号本诉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枭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法定代表人:孙华成,经理。本诉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超,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诉被告(反诉原告):秦静,女,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丰都县人,住重庆市丰都县。本诉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枭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本诉被告(反诉原告)秦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本诉被告(反诉原告)秦静于同年5月21日提起反诉。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枭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诉被告(反诉原告)秦静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均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本诉原告重庆市枭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秦静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本诉原告重庆市枭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20元,由反诉原告秦静负担。审 判 长  陶时贵审 判 员  张学荣人民陪审员  杨龙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海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