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执第17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1772南通佳禾染整有限公司与南通昱鼎纺织有限公司、陆志祥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佳禾染整有限公司,南通昱鼎纺织有限公司,陆志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第17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通佳禾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观音山镇新胜村十一组(原观中村一组)。法定代表人:花仲杰,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瑜,江苏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江苏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通昱鼎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镇学堂桥村八组。法定代表人:陆志祥。被执行人:陆志祥,男,1972年7月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通佳禾染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昱鼎纺织有限公司、陆志祥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陆志祥名下车牌号码为苏F×××××的汽车一辆,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陆志祥名下车牌号码为苏F×××××汽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纪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