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3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韩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3执201号申请人韩某,女,汉族,1975年2月12日生,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1969年3月20日生,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68年11月27日生,住邯郸市丛台区。韩军申请执行陈某某、张某某为民间借贷一案,由于申请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0403执2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新审判员 李道方审判员 王 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裴阳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