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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3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韩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3执201号申请人韩某,女,汉族,1975年2月12日生,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1969年3月20日生,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68年11月27日生,住邯郸市丛台区。韩军申请执行陈某某、张某某为民间借贷一案,由于申请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0403执2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新审判员  李道方审判员  王 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裴阳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