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02执2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菊苹与赵凤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菊苹,赵凤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02执2982号申请执行人:张菊苹,女,汉族,1956年12月6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西翥街道办事处厂口村委会高村9号,身份证号码:530112195612062729。被执行人:赵凤兰,女,汉族,1968年7月1日,住昆明市五华区西翥街道办事处厂口社区居民委员会上会村146号,身份证号:530112196807012726。。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菊苹与被执行人赵凤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凤兰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102民初527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经财产查控,在昆明市车辆管理所查封被执行人赵凤兰所有的车牌号为云A593**东风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云A618**福特牌汽车一辆,车辆下落不明,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380000.00元,未受偿人民币380000.00元,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昆人民陪审员 熊世春人民陪审员 欧阳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 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