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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1执1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谭胜军与武汉翔龙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胜军,武汉翔龙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1执1475号申请执行人:谭胜军,男性,1979年12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钟祥市。被执行人:武汉翔龙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武汉市吴家山台商投资区新沟科技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胜军与被执行人武汉翔龙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武汉翔龙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111民初3397号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齐 俊执行员 罗翠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炎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