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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4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贵州星睿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三穗县米兰商业广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三穗县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星睿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三穗县米兰商业广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三穗县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三穗县茶仙居茶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4民初324号原告:贵州星睿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富水南路125号富都大厦2单元10楼25号。法定代表人:李雪梅,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流,贵州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穗县米兰商业广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三穗县八弓镇林园东路。法定代表人:代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三穗县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三穗县八弓镇林园东路。法定代表人:邹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武,该公司销售经理。被告:三穗县茶仙居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三穗县八弓镇金穗路米兰广场。法定代表人:胡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黄日忠,该公司店长。原告贵州星睿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三穗县米兰商业广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三穗县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三穗县茶仙居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贵州星睿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穗县米兰商业广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三穗县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三穗县茶仙居茶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星睿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6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831元,由原告贵州星睿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