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平江县万福隆超市有限公司安定分公司、平江县万福隆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平江县万福隆超市有限公司安定分公司,平江县万福隆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民初9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法定代表人:石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凌,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平江县万福隆超市有限公司安定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安定镇安定南路综合楼。负责人:赵升,公司经理。被告:平江县万福隆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南江镇北街。法定代表人:欧阳远新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世宏,平江县南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江县万福隆超市有限公司安定分公司、平江县万福隆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石 峰审判员 李 芬审判员 朱作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汛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