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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1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庆如与仪征市宝晟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如,仪征市宝晟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1执403号申请执行人李庆如,男,1956年8月20日生,汉族,仪征市宝晟纺织有限公司员工,住仪征市。被执行人仪征市宝晟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中江路18号。法定代表人聂贵宝,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庆如与被执行人仪征市宝晟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庆如于2017年6月27日以已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1081执4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达朝审判员  许翠华审判员  张成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峰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