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825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姚庆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庆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5刑初169号公诉机关连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庆华,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连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连城县。2002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1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2年9月15日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连城县看守所。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连检诉刑诉〔2017〕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庆华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发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庆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姚庆华在连城县莲峰镇百花小区B幢后面停车位,用石头把吴某1的白色丰田锐志牌小轿车(闽F×××××)右后车窗玻璃砸开,盗走车内黄鹤楼香烟8包、软古田牌香烟7包、马头岩肉桂茶叶1盒和现金2—3元。接着,被告人姚庆华来到原太平洋超市前面三角坪,用石头把吴某2的大众牌EOS轿车(闽F×××××)右后车窗玻璃砸开,盗走“牛栏坑、私房茶”肉桂茶叶4盒、水仙茶叶1盒、正岩大红袍茶叶25小包和2瓶西凤白酒。2017年2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姚庆华到连城县青少年宫对面的停车场,用石头把温某的东风悦达起亚牌教练车(闽F43**学)右后窗玻璃砸开,进入车内盗窃。接着,又砸开童某的大众宝来小轿车(闽F×××××)右后车窗玻璃,盗走车内“中华”牌香烟1条和不锈钢匕首1把。被告人姚庆华将所盗物品带回家后用去部分,其余被连城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扣押,现已归还失主。经连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连价认定〔2017〕25号”《关于被盗茶、烟、酒等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茶、烟、酒的价格为455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姚庆华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连城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连城县人民法院(2011)连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被害人吴某1、童某、吴某2、温某的陈述;被告人姚庆华的供述和辩解;连城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连价认定〔2017〕2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连价终止认〔2017〕1号终止通知书;连城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庆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姚庆华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以上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姚庆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庆华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姚庆华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造成被害人财物损毁,可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决定对被告人姚庆华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姚庆华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庆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2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姚庆华盗窃所得赃款、赃物,用于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振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邹湘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受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予以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