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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1民再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艳龙、王秋军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马艳龙,王秋军,扶沟县三禾养殖专业合作社,郑楠,马文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再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马艳龙,男,汉族,1985年6月13日生,住扶沟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秋军,女,汉族,1987年10月24日生,住扶沟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扶沟县三禾养殖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11621077810240346,住所地:扶沟县包屯镇袁岗村。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郑楠,女,汉族,1988年4月23日生,住扶沟县。第三人:马文祥,男,汉族,1957年3月10日生,系马艳龙父亲,住扶沟县。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马艳龙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秋军、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扶沟县三禾养殖专业合作社及郑楠、第三人马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王秋军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扶沟县三禾养殖专业合作社、郑楠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秋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秋军撤回对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扶沟县三禾养殖专业合作社、郑楠的起诉。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