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执1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邓帮中与彭文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帮中,彭文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1442号申请执行人邓帮中,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彭文彬,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申请执行人邓帮中申请执行彭文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了(2017)渝0111民初6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邓帮中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及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有住房一套,在覃述亮案中评估、拍卖,无其他处置的财产。待评估、拍卖成交后再参与分配处理,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邓帮中申请执行彭文彬借款合同纠纷(2017)0111执1442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玉国审 判 员 徐后亚代理审判员 乾兴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