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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执1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邓帮中与彭文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帮中,彭文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1442号申请执行人邓帮中,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彭文彬,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申请执行人邓帮中申请执行彭文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了(2017)渝0111民初6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邓帮中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及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有住房一套,在覃述亮案中评估、拍卖,无其他处置的财产。待评估、拍卖成交后再参与分配处理,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邓帮中申请执行彭文彬借款合同纠纷(2017)0111执1442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玉国审 判 员  徐后亚代理审判员  乾兴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