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执异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李然云与曹均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然云,曹均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7执异111号案外人:曹正顺,男,汉族,1967年10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人:李然云,男,汉族,1955年3月12日出生,住合川区。被申请人:曹均勇,男,汉族,1968年5月19日出生,住合川区。依据李然云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诉前保全裁定,实际保全中,冻结了被申请人曹均勇在重庆蓝皇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皇公司”)所有的100万元债权。冻结期限一年。异议人曹正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听证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曹正顺称:请求撤销(2017)渝0117执保266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曹均勇在蓝皇公司的100万债权的冻结。事实及理由:曹均勇在蓝皇公司的债权100万元在2017年5月16日前已经属于曹正顺。因曹均勇欠曹正顺借款200万元借款,合川区人民法院(2015)合法民确字第00339号裁定书证明该事实。借款后曹均勇偿还了部分,2017年4月10日,曹正顺与曹均勇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曹均勇将其在蓝皇公司的全部债权转让给曹正顺,用以偿还该借款。同时将债权转让协议以邮寄方式告诉了蓝皇公司,蓝皇公司也于2017年4月13日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合川区人民法院在2017年5月13日作出的(2017)渝0117执保26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曹均勇在蓝皇公司的100万债权。侵犯其合法权益。故提起异议,请求如前。申请人李然云称:依法保全,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案外人的异议申请。被申请人曹均勇:与曹正顺债权转让协议属实。欠李然云的借款属实,愿意用其他债权偿还李然云的借款。本院审查查明:李然云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曹均勇名下价值100万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同日,本院作出(2017)渝0117执保26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曹均勇在蓝皇公司所有的100万元债权。并向蓝皇公司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该公司员工姚述良签收并说明:“曹均勇在我公司有足额债权,属实。姚述良,2017年5月16日。”2017年5月24日,本院立案受理李然云与曹均勇、罗丹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渝0117民初5190号】。另查明:2015年10月19日,曹正顺、曹均勇经过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合阳(2015)1019A号《人民调解协议书》该协议内容“第一、当事人曹均勇于2015年10月31日前将借款本金200万元人民币归还给当事人曹正顺。第二、当事人曹均勇已付利息不得要求抵扣本金,下欠利息从2014年9月27日起,按借款总额的1%计息,利随本清。”2015年10月21日,本院(2015)合法民确字第0039号民事裁定书确认曹正顺、曹均勇在2015年10月19日经过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合阳(2015)1019A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并赋予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力。2015年11月12日曹正顺以曹均勇未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5合法民初字第02124号案件对该案进行执行,在2016年12月29日终结本次执行结案。曹均勇、曹正顺认可上述借款截止2017年4月10日,曹均勇已经向曹正顺偿还借款35万元左右。2017年4月10日,曹均勇、曹正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第一、截止本协议签署前,债务人‘重庆蓝皇建材有限公司’欠曹均勇款项人民币741050元及利息(从2014年1月21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计算利息至还清日止)未归还。第二、现在曹均勇将以上债权转让给曹正顺,曹正顺同意受让。第三、所转让之款项,依法从曹均勇欠曹正顺贰佰万本金及利息中扣除。”同日,曹均勇向蓝皇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通知蓝皇公司将曹均勇在蓝皇公司的741050元及利息(从2014年1月21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计算利息至还清日止)的债权于2014年1月21日转让给曹正顺。请蓝皇公司将此款直接支付给曹正顺。2017年4月13日,该挂号信由蓝皇公司传达室签收。上述事实,(2017)渝0117执保266号执行裁定书及送达回证,本院【(2017)渝0117民初5190号】受理案件通知书。(2015)合法民确字第0039号民事裁定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2124号案结案通知书、债权转让协议及挂号信回执等证据证,载卷佐证。本院经审查认为,为确保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兑现,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在审理李然云与曹均勇、罗丹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李然云的申请和提供的担保,诉前保全冻结了曹均勇的到期债权,并向当事人送达裁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对于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做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如果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除了租赁、借用、保管等不以转移财产权属为目的的合同纠纷之外)的债权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交付、返还执行标的,不予支持。因此,曹正顺依据其债权转让协议,请求撤销(2017)渝0117执保266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曹均勇在蓝皇公司的100万债权的冻结,理由不充分。故异议人曹正顺的异议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曹正顺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董文峰审 判 员 张安国代理审判员 徐大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