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宏达精品二手车行与崔利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宏达精品二手车行,崔利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2民初15号原告:宏达精品二手车行,住所地焦作市塔南路恒桥旧机动车交易市场院内,注册号410892607025825(1-1)。经营者:毋乃嘉,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个体工商户。被告:崔利花,女,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原告宏达精品二手车行(以下简称宏达车行)与被告崔利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经营者毋乃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利花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宏达车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6年7月12日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返还车款5000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自2016年7月1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2.被告支付原告误工费600元、交通费420元、车辆深度清洗费420元、抛光封釉费用300元,共计1540元;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2016年7月12日与被告签订一份车辆转让协议,约定原告以60000元的价款购买豫A×××××宝骏730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被告应在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将该车分期付款完结,并办理过户,待过户手续办理完结原告支付余款,若被告不按约履行,原告有权要求退车,被告返还车款并承担原告的各项损失。崔利花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未到庭应视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放弃了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证据客观真实,本院对其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毋乃嘉系经营车行的个体工商户,2016年3月6日工商登记名称为宏达精品二手车行,2016年7月12日,毋乃嘉与被告签订一份车辆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自己分期付款的豫A×××××宝骏牌LEW6471ABF普通客车一辆以60000元转让给毋乃嘉,付款方式为原告先给付车款50000元,被告应在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将该车分期付款办理完毕,并负责办理过户,在被告将过户手续办理完后原告再付清余款。协议签订后当天,毋乃嘉通过银行转账交付被告50000元,并将车提走。原告将车提走后对车辆进行深度清洗,产生费用420元,抛光封釉费用300元。后因被告未能按约办理过户手续及分期付款手续,导致原告不能正常使用车辆,车辆仍在原告处存放。本院认为,毋乃嘉作为个体工商户,应以工商登记字号起诉,经审查原告符合诉讼主体资格。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该按照协议各自履行义务,原告将部分车款交付给被告后,被告在约定的期限内不按约履行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经营二手车买卖,因被告的违约,原告不具备再次合法买卖要件以及能够正常使用的合法要件,致使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及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现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原告返还车款及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从被告违约之日起计算。原告主张误工费、交通费未能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车辆清洗费用420元,抛光封釉费用300元,客观真实,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应将车辆返还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宏达精品二手车行与被告崔利花2016年7月12日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予以解除;被告崔利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宏达精品二手车行车款5000元,并自2016年7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二、被告崔利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宏达精品二手车行车辆清洗费用420元、抛光封釉费用300元,合计720元;三、原告宏达精品二手车行应在被告崔利花履行上述款项后,将豫A×××××宝骏牌LEW6471ABF普通客车一辆返还给被告崔利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9元,由被告崔利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云霞审 判 员 刘晓晓人民陪审员 刘风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利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