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申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15严耀国、张建平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严耀国,张建平,谢荣荣,季荷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申1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严耀国,男,1962年4月27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建平,男,1969年5月21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谢荣荣,男,1959年9月1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原审被告:季荷娣,女,1964年6月22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再审申请人严耀国与被申请人张建平、谢荣荣及原审被告季荷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1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1)丹民初字第1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严耀国称,前妻季荷娣自1999年涉赌以来,嗜赌成性、屡教不改、债台高筑,历年来,再审申请人为季荷娣偿还债务数百笔,所有案件和债务所涉借据均系季荷娣一人签写。再审申请人在开庭时也举证了季荷娣用于赌博的借据、保证书、偿还赌债的记录等并要求法院向公安部门调取抓赌的证据。季荷娣的借款纯系赌债,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法院判决申请人共同偿还存在错误,要求法院对原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严耀国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再审期限,故再审申请人要求对原案进行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其再审申请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严耀国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徐文元审 判 员 张建红代理审判员 薛文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田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