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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2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梁小丽与何晓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小丽,何晓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C}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922民初871号 原告:梁小丽,女,生于1982年3月8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 被告:何晓辉,男,生于1981年11月13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现下落不明。 原告梁小丽与被告何晓辉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小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晓辉到庭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小丽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原告电脑款4300元,并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被告在原告处购笔记本一台,欠款4300元,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说没钱,后不接电话。 被告何晓辉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因被告何晓辉未到庭,本院无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对原告梁小丽提交的原、被告身份信息、营业执照副本、欠条、证人证言,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客观、真实,相互间能印证,本院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本案事实依据。 综合上述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查明事实如下: 射洪县明江电脑经营部的经营者为原告梁小丽,原告梁小丽与被告何晓辉相识,2014年,被告何晓辉在原告梁小丽经营的射洪县明江电脑经营部购买电脑一台未付款,2016年2月5日被告何晓辉向原告梁小丽出具“欠条,兹有何晓辉欠明江电脑款4300元(肆仟叁佰园整),XXXXXX,2016年2月底还款,欠款人:何晓辉,2016年2月5日”,后经原告梁小丽催收未果。原告梁小丽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因被告何晓辉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在《检察日报》公告向被告何晓辉送达法律文书及开庭传票,通知被告何晓辉于2017年6月27日上午9:30分到本院金华人民法庭应诉,逾期被告何晓辉未到庭。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何晓辉在原告梁小丽处购买电脑后向原告梁小丽出具欠条,未按约定归还货款,对原告梁小丽要求被告何晓辉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何晓辉支付原告梁小丽货款43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何晓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立标 人民陪审员  赵敦记 人民陪审员  李 金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崔 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