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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4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陈保荣与张林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保荣,张林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4民初1106号原告:陈保荣,男。被告:张林涛,男。原告陈保荣与被告张林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保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林涛经本院传唤,未出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保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7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7600元,并口头承诺10日内归还,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偿还。无奈,原告诉法院,请求维权。被告张林涛未出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26日,原告陈保荣诉至本院称,张林涛在任其员工期间,下欠其7600元,并提供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欠条今欠陈总人民币柒仟陆佰元整(7600元)欠款人:张林涛2017年2月17日陈总就是天虹旅行社(陈保荣)”。后因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遂成讼。另据原告提供的西安天虹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显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保荣,任经理一职。庭审中,因原告陈保荣不同意调解,被告张林涛缺席,致调解不成。上述事实,有借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据原告陈保荣提供的书面欠条可证实被告张林涛下欠原告7600元款项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后,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出借人归还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经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并未载明还款期限,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76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林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给付原告陈保荣76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林涛负担。因该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张林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原告预交案件其他受理费25元,由本院向原告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 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谷晓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