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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7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曾飞跃与赖跃彬、赖南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飞跃,赖跃彬,赖南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7民初342号原告:曾飞跃,男,198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赖跃彬,男,198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赖南洋,男,195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曾飞跃与被告赖跃彬、赖南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飞跃、被告赖南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跃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曾飞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赖跃彬、赖南洋返还借款本金95,000元(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诉讼过程中,曾飞跃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赖跃彬返还借款本金95,000元;2、判令赖南洋对赖跃彬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赖跃彬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6年3月16日向曾飞跃借款95,000元,借款当日赖跃彬出具一张借条给曾飞跃收执。赖南洋同意对上述债务提供担保,在2016年8月22日赖跃彬对该笔债务重新确认并出具的借条上签名提供担保。后经曾飞跃催讨,两被告拒不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赖跃彬未作答辩。赖南洋辩称,赖跃彬系其儿子,赖跃彬于2016年8月22日跟其说有向曾飞跃借款95,000元。2016年8月22日,双方重新确认了该笔债务,其作为担保人在赖跃彬确认并重新出具的借条上签名。目前其年纪大,身体不好,经济不好,没有能力归还,该借款系赖跃彬向曾飞跃借的,应由赖跃彬归还,其也会促使赖跃彬归还。曾飞跃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两张借条及赖跃彬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后,本院进行了当庭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16日,赖跃彬向曾飞跃借款95,000元,并出具一张借条给曾飞跃收执。2016年8月22日,双方重新确认该笔债务,赖跃彬重新出具一张借款95,000元的借条给曾飞跃收执,赖南洋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条上签名,借条中未约定借款期限,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也未约定支付利息。经曾飞跃催讨,赖跃彬至今未返还借款95,000元。本院认为,曾飞跃提供的借条及曾飞跃、赖南洋的陈述等证据足以证明曾飞跃与赖跃彬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2016年8月22日,曾飞跃与赖跃彬重新确认了该笔95,000元的债务,赖南洋自愿为赖跃彬的该笔债务提供担保。由于双方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曾飞跃可以催告赖跃彬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后经曾飞跃催讨,赖跃彬至今未返还借款本金95,000元,因此,曾飞跃起诉请求赖跃彬返还借款本金95,00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赖南洋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因双方对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没有约定,依照法律规定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因此,赖南洋应对该笔借款本金负连带清偿责任。赖跃彬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赖跃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曾飞跃借款本金95,000元;二、赖南洋对赖跃彬上述借款本金95,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计1087.5元,由赖跃彬负担,赖南洋负连带缴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韩佳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蓝智清书 记 员 陈爱珠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