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3民初1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内蒙古隆旺信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潘贵海、魏自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隆旺信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潘贵海,魏自文,田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1891号原告:内蒙古隆旺信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光明路工人西村奥登小区3号楼1单元5层1051。法定代表人:李志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占峰,内蒙古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贵海,男,195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被告:魏自文,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田泽,男,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武川县。原告内蒙古隆旺信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潘贵海、被告魏自文、被告田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内蒙古隆旺信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隆旺信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杨 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雪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