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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3民初1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内蒙古隆旺信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潘贵海、魏自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隆旺信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潘贵海,魏自文,田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1891号原告:内蒙古隆旺信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光明路工人西村奥登小区3号楼1单元5层1051。法定代表人:李志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占峰,内蒙古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贵海,男,195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被告:魏自文,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田泽,男,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武川县。原告内蒙古隆旺信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潘贵海、被告魏自文、被告田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内蒙古隆旺信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隆旺信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杨 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雪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