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802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翔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翔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802刑初168号公诉机关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翔,又名张宝,男,彝族,1986年1月7日生,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0月25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以思检公诉刑诉(2017)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翔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毕佳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25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张翔酒醉后到普洱市思茅区金岛花园小区内,用砖头将停在小区内的三辆轿车砸烂,其中车牌号为云J×××××的广州本田雅阁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云J×××××的奇瑞牌QQ轿车一辆和车牌号为云J×××××的别克英朗轿车一辆。经普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的云J×××××广州本田雅阁牌轿车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2128元,被损坏的云J×××××奇瑞牌QQ轿车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2460元,被损坏的云J×××××别克英朗轿车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4390元。另查明:2016年10月26日至27日,被告人张翔已将上述车辆的经济损失全部兑付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翔用于砸车的一截砖头扣押并随案移送至本院。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翔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张翔如实供述其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量刑上建议对其判处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翔在庭审过程中供认不讳,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查询情况说明、抓获被告人经过证明、物证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票、景洪市福耀汽车玻璃销售清单及情况说明、普洱名誉汽车修理厂维修单、景谷荣昌汽车修理厂维修结算单、谅解书,证人余某、张某、曾某的证言,被害人赵某、刘某、付某的陈述,被告人张翔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翔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翔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翔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随案移送的一截砖头是作案工具,应当予以没收。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罪责刑相一致,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张翔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翔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随案移送的砖头一截,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罗卫东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段成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