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1民初1270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青与张楚振、翁丽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12704号之三原告:陈青,男,1975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峰,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楚振,男,1979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被告:翁丽君,女,1978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英鹏,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陈青与被告张楚振、翁丽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青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青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青撤诉。案件受理费25040元,减半收取1252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520元,由原告陈青负担。审 判 长  徐晓东人民陪审员  金梦舒人民陪审员  朱良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弘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