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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民辖终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黄伟峰、李晖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伟峰,李晖,刘素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民辖终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伟峰,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晖,女,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原审被告:刘素红,女,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上诉人黄伟峰因与被上诉人李晖、原审被告刘素红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义马市人民法院(2017)豫1281民初23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黄伟峰上诉称,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尽管户籍在义马,但已经连续在青海省××县居住数年,本案应当由上诉人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伟峰与被上诉人李晖、原审被告刘素红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归类于借款合同案由项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借贷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为李晖,李晖的住所地义马应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义马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琼审判员 李红英审判员 郭相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欢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