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何素珍诉青川县国土资源局房屋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素珍,青川县国土资源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青川县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8行初5号原告何素珍,女,汉族,生于1964年9月18日,住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沙洲镇。委托代理人张定云,男,汉族,生于1963年6月3日,住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沙洲镇。被告青川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四川省青川县乔庄镇法定代表人赵树龙,局长。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青川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李刚,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仕龙,四川仕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受理了原告何素珍诉被告青川县人民政府房屋登记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将被告青川县人民政府变更为青川县国土资源局,本院予以了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在青川县国土资源局作被告的情况下,本案应由青川县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赵冬梅审 判 员 李 华人民陪审员 吴显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哈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