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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3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3执397号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于春,理事长。被执行人:赵巍,男,1977年2月19日生,满族,公务员,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赵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其工资账户亦被冻结且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323执3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长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丹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