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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1执129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伍洲晓、杨国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洲晓,杨国新,韩庆,北流市灵聪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1执129号之六申请执行人伍洲晓,男,197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申请执行人杨国新,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申请执行人韩庆,男,196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北流市灵聪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法定代表人韩庆,经理。申请执行人伍洲晓与被执行人杨国新、韩庆、北流市灵聪陶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6)桂0921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国新、韩庆、北流市灵聪陶瓷有限公司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权利人伍洲晓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被执行人杨国新、韩庆、北流市灵聪陶瓷有限公司应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44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伍洲晓、并负担受理费人民币23344元、执行费人民币168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涉及多案诉讼,其它法院已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北流市某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查封,并且本院亦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帐户进行了冻结,因案情复杂,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暂不宜处置。除此外,经本院查找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华海审判员  覃健武审判员  李敦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