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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8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肖海军与梁伟坚、梁耀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海军,梁伟坚,梁耀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8民初1090号原告:肖海军,男,汉族,1965年4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梁伟坚,男,汉族,1973年9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梁耀棠,男,汉族,1977年12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原告肖海军诉被告梁伟坚、梁耀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海军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海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梁伟坚归还借款本金5000元;二、被告梁伟坚支付自2016年7月14日起到判决书生效之日止,以5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支付原告利息,暂计至2016年8月14日约100元。三、由被告梁耀棠承担连带归还本金和利息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梁伟坚于2016年6月13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元,在订立借款合同时原告依约将所借款项交付给被告梁伟坚,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6年7月13曰偿还本金,逾期归还视为违约,按月息2%支付原告利息,并由被告梁耀棠担保。此后,被告梁伟坚没有依约履行义务,经原告多次追收,被告梁伟坚拒不归还借款,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梁伟坚、梁耀棠在诉讼中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和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于原告提交的全部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记录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梁伟坚于2016年6月13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梁伟坚应于2016年7月13曰前偿还本金,逾期归还则按月息2%支付利息给原告,并由被告梁耀棠做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直至借款本息还清时止。在订立借款合同时原告依约将所借款项交付给被告梁伟坚。此后,被告梁伟坚没有依约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催收无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过纠纷,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梁伟坚向原告借款后没有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梁耀棠作为债务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应当对被告梁伟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梁伟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肖海军偿还借款5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以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二、被告梁耀棠对前项判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梁伟坚、梁耀棠连带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原告肖海军可向本院申请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海健审判员  黄永军审判员  刘生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嘉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