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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81民初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兴城洪福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月、赵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城洪福物业有限公司,苏月,赵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81民初1306号原告:兴城洪福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临海产业区起步区(91211481055673229E)。法定代表人:王亚斌,该公司经理。被告:苏月、赵琪,住兴城市兴海中街观海国际小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兴城洪福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月、赵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兴城洪福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东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世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