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81民初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兴城洪福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月、赵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城洪福物业有限公司,苏月,赵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81民初1306号原告:兴城洪福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临海产业区起步区(91211481055673229E)。法定代表人:王亚斌,该公司经理。被告:苏月、赵琪,住兴城市兴海中街观海国际小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兴城洪福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月、赵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兴城洪福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东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世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