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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5执6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宗延、赵孚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宗延,赵孚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5执645号之一申请人:杨宗延,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安市。被执行人:赵孚友,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5民初14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孚友名下有汽车一辆。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赵孚友名下车牌号为浙A×××××的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帅来主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裕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