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执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湾区汉江南路柒玖捌艺术社与湖北武当红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湾区汉江南路柒玖捌艺术社,湖北武当红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1138号申请执行人张湾区汉江南路柒玖捌艺术社。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路65号土木公司十堰管理部院内仓库。经营者杨敬梅,女,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被执行人湖北武当红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东岳路金地广场绿洲宾馆9楼。法定代表人梅鑫,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湾区汉江南路柒玖捌艺术社与湖北武当红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湾区汉江南路柒玖捌艺术社现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湖北武当红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302民特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可审 判 员 朱新祥代理审判员 刘曙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