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82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吕佳齐等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佳齐,刘旭,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2刑初15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佳齐,吉林省桦甸市人,住桦甸市。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12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6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于2015年4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电信诈骗罪、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桦甸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旭,吉林省桦甸市人,户籍所在地桦甸市,住桦甸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六百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桦甸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吉林省桦甸市人,户籍所在地桦甸市,住桦甸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以桦检刑诉【2017】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佳齐犯故意伤害罪、诈骗罪,被告人刘旭、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桦甸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俊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佳齐、刘旭、王某均到庭��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故意伤害罪2016年11月9日12时50分许,在桦甸市莲花路桦甸一中附近,被告人王某因怀疑被害人李某1骂自己而发生口角,随即,双方厮打在一起,后王某通过电话将被告人刘旭与吕佳齐叫到现场,王某伙同吕佳齐、刘旭将李某1殴打致伤,经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1的三处肋骨骨折及右第五掌骨完全性骨折均评定为轻伤二级,头顶部头皮挫伤评定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吕佳齐、刘旭、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诈骗罪2016年4月14日,于澳洲、雷军(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被告人吕佳齐的帮助下,通过提供虚假的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方式,以吕佳齐的名义分期付款购买0pp0手机一部,后因无人归还贷款本金,致使深圳市玖富超能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遭受经济损失人民币2241.34元,吕佳齐明知于澳洲等人实施犯罪仍提供帮助,从中获利人民币800元。2016年5月30日,于澳洲、雷军等人在被告人吕佳齐的帮助下,通过提供虚假的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方式,以无业人员吕某的名义分期付款购买苹果6splus手机一部,后因无人归还贷款本金,致使深圳市玖富超能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遭受经济损失人民币4200元,吕佳齐明知于澳洲等人实施犯罪仍提供帮助,从中获利人民币11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佳齐之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诈骗罪,被告人刘旭、王某之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吕佳齐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三名被告人均系自首,赔偿了故意伤害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吕佳齐诈骗犯罪系从犯,退赔了诈骗案件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三名被告人均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旭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应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被告人吕佳齐、刘旭、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故意伤害罪2016年11月9日12时50分许,在桦甸市莲花路桦甸一中附近,被告人王某因怀疑被害人李某1骂自己而与李某1发生口角,随即,双方厮打在一起,后王某通过电话将被告人刘旭与吕佳齐叫到现场,王某与吕佳齐、刘旭将李某1殴打致伤,经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1的三处肋骨��折及右第五掌骨完全性骨折均评定为轻伤二级,头顶部头皮挫伤评定为轻微伤。(二)诈骗罪2016年4月14日,涉案人员于澳洲、雷军(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被告人吕佳齐的帮助下,通过提供虚假的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方式,以吕佳齐的名义分期付款购买0pp0手机一部,后因无人归还贷款本金,致使深圳市玖富超能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遭受经济损失人民币2241.34元,吕佳齐明知于澳洲等人实施犯罪仍提供帮助,从中获利人民币800元。2016年5月30日,涉案人员于澳洲、雷军等人在被告人吕佳齐的帮助下,通过提供虚假的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方式,以无业人员吕某的名义分期付款购买苹果6splus手机一部,后因无人归还贷款本金,致使深圳市玖富超能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遭受��济损失人民币4200元,吕佳齐明知于澳洲等人实施犯罪仍提供帮助,从中获利人民币11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吕佳齐、刘旭于2017年3月1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李某1达成和解协议,王某、吕佳齐、刘旭共同赔偿李某1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万元,被害人李某1对被告人吕佳齐、刘旭、王某表示谅解;被告人吕佳齐退赔深圳市玖富超能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441.3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吕佳齐、刘旭、王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1陈述、涉案人员于澳洲、XX、石坤、雷军供述、证人杨某、周某、李某2、于某、吕某证言、桦���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执行通知书、情况说明、分期付款购买手机档案材料、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说明、深圳市玖富超能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报案材料、结算票据、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佳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诈骗罪,应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旭、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均应依法处罚。被告人吕佳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且其故意伤害犯罪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故意伤害犯罪应认定为累犯,应对其故意伤害犯罪依法从重处罚,根据其诈骗犯罪的事实及情节,诈骗犯罪无需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诈骗犯罪不能认定为累犯,但其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应作为诈骗犯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其在共同诈骗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诈骗犯罪系从犯,对其诈骗犯罪应依法从轻处罚;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故意伤害犯罪和诈骗犯罪均可依法从轻处罚;其赔偿了故意伤害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退赔了诈骗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对其故意伤害罪和诈骗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旭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应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济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自愿与其和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佳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8日起至2017年12月17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刘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8月16日止)。三、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秀云代理审判员 巩建刚人民陪审员 杨   照   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丽   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