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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含山县卓越汽车租赁服务部与沈必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含山县卓越汽车租赁服务部,沈必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3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含山县卓越汽车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环峰镇阳光世纪城商B1-62号。经营者:韦进兵,男,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被执行人:沈必文,男,198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执行含山县卓越汽车租赁服务部与沈必文债权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523民初30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殷宝林审判员  张宗春审判员  梁 艳二〇一七年六���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