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3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含山县卓越汽车租赁服务部与沈必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含山县卓越汽车租赁服务部,沈必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3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含山县卓越汽车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环峰镇阳光世纪城商B1-62号。经营者:韦进兵,男,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被执行人:沈必文,男,198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执行含山县卓越汽车租赁服务部与沈必文债权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523民初30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殷宝林审判员 张宗春审判员 梁 艳二〇一七年六���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