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执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湖南中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湖南中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执1000号申请执行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569号湖南商会大厦东塔27楼。负责人骆颉,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中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小长茅岭4栋409房。法定代表人张艳艳,执行董事。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湖南中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长仲裁字第51号裁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执行的(2017)长仲裁字第51号裁决即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湖南中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 晖审判员 朱 曦审判员 彭京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智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