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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民终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占广球、宛先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占广球,宛先连,黎建兵,宛忠,湖北久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民终102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占广球,曾用名占广求,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自由职业者,住黄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朝奎,黄梅县黄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宛先连,女,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农民,住黄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亮,湖北楚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黎建兵,男,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自由职业者,住黄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成,黄梅县黄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宛忠,男,196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自由职业者,住黄梅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北久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刚汉,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占广球因与被上诉人宛先连、黎建兵、宛忠、湖北久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7民初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占广球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占广球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占广球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98元减半收取249元,由占广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孔齐审判员  樊劲松审判员  涂建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