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265刘爱平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3刑初26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爱平,男,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句容经济开发区。2016年9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以句检诉刑诉(2017)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爱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美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爱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29日20时38分许,被告人刘爱平酒后驾驶苏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句容市钤塘转盘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刘爱平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刘爱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对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爱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爱平的供述;证人宋某的证言;书证人口信息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物证检验报告书及相关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爱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爱平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爱平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爱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芦庆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文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