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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2民初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石英楼与时彦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英楼,时彦桃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2民初1072号原告:石英楼,男,汉族,1962年10月7日生,住元氏县。委托代理人:陈胜海,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时彦桃,男,汉族,1984年9月15日生,住元氏县。委托代理人:刘吉振,河北封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石英楼与被告时彦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英楼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英楼自愿撤回对时彦桃的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英楼撤回对被告时彦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石英楼负担。审判员  张爱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正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