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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执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重庆顾地塑胶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泸州市龙马潭区鸿鸣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顾地塑胶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市龙马谭区鸿鸣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20执116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顾地塑胶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青杠工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203939819N。法定代表人:陈瑞锋,董事长。被执行人泸州市龙马谭区鸿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科维尚城,注册号510504000002104。法定代表人刘光友。申请人重庆顾地塑胶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泸州市龙马谭区鸿鸣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20民初610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泸州市龙马谭区鸿鸣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相关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我院查封被执行人泸州市龙马谭区鸿鸣建材有限公司部分房产(已抵押,部分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理),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无股权等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案款本金1081606元、利息及执行费等未能兑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20民初610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克忠代理审判员  李沅林执 行 员  陆世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柳春雨 微信公众号“”